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结合自治区实际,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要通过3—5年努力,全区质量认证体系趋于完善,各类组织质量管理能力显著增强,主要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水平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具有竞争力的质量品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济能力明显提高,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检验检测认证结果在市场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管、社会共治中得到广泛采信。
《意见》提出,要加强质量基础建设,转变政府质量治理方式,加强质量认证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信息共享平台,推行“互联网+质量认证监管”模式,将认证行为与结果数据信息纳入质量信用信息大数据中心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将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纳入信息化管理。
要发挥自愿性认证“拉高线”作用,对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新领域研发认证“绿色通道”,促进新型产业快速发展。大力推进有机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扩大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范围,持续推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到2020年,绿色食品认证证书达到1000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达到900张,良好农业规范认证证书达到30张,国家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创建区增至10家以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企业达到200家以上。
同时要开展“内蒙古品质”认证活动。将具有内蒙古区域特色的食品、农牧林水特色产品、蒙中药材等名优产品以及民族特色鲜明的旅游区(景点)等列为重点培育对象,支持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建立完善“内蒙古品质”标准体系,探索委托第三方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培育内蒙古品牌,提升内蒙古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
此外,《意见》还提出提升质量认证综合服务能力。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支撑能力,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服务;要加强认证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检验检测认证监管体系。加大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人员责任。
建立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推行检验检测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将检验检测认证过程中机构和人员的失信行为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部门联合惩戒,提高违法失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