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搜: 食品  保健品  烟台  周黑  海产品  黑作坊  黑窝点  奶粉  小龙虾  全聚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食品资讯 » 正文

广西拟出台食品安全新规校外托管机构将纳入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9  来源:宁新闻网
核心提示:昨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围绕当前食品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补强食品监管的短板方面,制定不少亮点内容。
  在现有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等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策措施下,广西将拟出台食品管理条例,以提升保障市民口中的食品安全。
 
  昨日,记者从广西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将提交会议审议,该《条例(草案)》围绕当前食品安全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特别是补强食品监管的短板方面,制定不少亮点内容。
 
  小食杂店
 
  现象:小食杂店包括小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存在于城乡个个角落,它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难点。这类小食杂店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也小,但是数量众多,成为食品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条例(草案)》:对小食杂店认定标准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备案证明文件。备案受理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解读: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均未对小食杂店做出规定,为了弥补这一监管漏洞,《条例(草案)》做出具体规定,同时拟细化一些规范流程。比如,小食杂店经营者应当持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领取小食杂店备案证明文件。
 
  校外托管机构
 
  现象: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一直缺乏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涉及教育、住建、消防、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多个部门,相互职责分工不明晰的情况突出,导致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形成了“谁都不管”的监管真空。
 
  《条例(草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组织教育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解读:校外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大难点。目前,各部门对这类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不明确导致了监管“真空”的出现。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建立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同时又对从事“校外托管机构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经营者做出相应的制度要求,回应了群众的关切。
 
  网络食品
 
  现象:网络上售卖食品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事,过去网络食品销售仅在一些商家自行设立的网站开展,如今微信朋友圈里的食品销售也已经渗入网民生活。但这类食品的安全保障大多数是有关部门监管空白。
 
  《条例(草案)》: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者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否则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许可或者登记、备案的除外。
 
  解读: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群众对物质生活有了更高的追求,因此规范这些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行为尤为重要。为此,《条例(草案)》不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做出相应规定要求,还明确对自行设立食品交易网站平台的经营者做出规范要求。如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通信管理部门备案核准后的30个工作日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

  散装白酒和自制泡酒
 
  现象:如今,在市场经常会看到用粮食酿造或者食用酒精勾兑,不进行包装而直接销售的白酒,多数出自小酒坊,这类食品安全风险系数较高。
 
  《条例(草案)》:要依法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或已登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酒品等,应当遵守销售散装白酒的有关规定。
 
  解读:基于广西乡村群众尤其是各少数民族的生活习惯,禁止销售散装白酒不符合实际。为此,《条例(草案)》对销售的散装白酒的质量、场所、容器标识、购销台账的建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鉴于区内外每年都会发生因饮用自制泡酒致人死伤事件,所以明确规定禁止在食品经营场所销售自制泡酒。
 
 
[ 行业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