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成都餐饮同业公会会同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在市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出台了《成都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业规范》。据悉,这是国内首个餐饮行业明码标价行业规范。
近年来,随着世界“美食之都”美名远扬,成都每年迎来大量慕美食之名而来的国内外游客。他们在蓉城赏美景,品美食,促进了成都美食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成都餐饮行业提出了更多、更高、更国际化的要求。在这个过程中,本地一些餐饮店在经营规范、诚信自律上的不足与问题,也逐渐被暴露出来。
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提升新时代下成都餐饮业的服务品质,让消费者在成都餐饮业消费时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障,该《规范》应运而生。
《规范》在价格行为规范上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强调了“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价格。”《规范》指出,“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小吃、饮品、预包装食品等以及提供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其他相关有偿商品和服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在明码标价的相关规定上,根据不同场景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规定。例如,“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提供的商品与出样的成品或半成品严重不符,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等。
在价格行为管理上,《规范》提出,“餐饮业经营者要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规范》的实施,也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打造和谐的消费环境。
据悉,该规范通过试运行,已经于2018年8月30日出台并正式实施。近期,根据《景区规范餐饮标识工作方案》及相关要求,将在我市东郊记忆、大悦城、洛带古镇、青城山景区等39个示范街区、商业特色街区推广落实餐饮门店菜品价格标识精细化管理工作。随着成都餐饮行业相关经营规范的贯彻落实,成都市商业特色街区餐饮门店的管理水平的提升,“美食之都”将以更美的面貌、更美的味道、更美的服务来迎接国内外游客。
成都市餐饮业明码标价行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菜品精细化标识的自律,引导和促进餐饮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秩序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餐饮业经营者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和消费服务活动的机构或者个人。主要指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 本规范由成都餐饮同业公会会同成都市消费者协会、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在市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制定规范要求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餐饮业价格行为实施行业自律。
第二章 价格行为规范
第五条 鼓励消费者主动依法知悉餐饮业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制定价格。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销售各种菜品、主食、小吃、饮品、预包装食品等以及提供服务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提供其他相关有偿商品和服务应主动告知消费者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并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可以采取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菜模展示、图片展示、智能触摸屏点菜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和服务相关内容,做到标示醒目、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一条 餐饮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套菜单,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二)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企业,在电子终端商品主页和单品详情页面对同一商品所标示价格不一致;
(三)开展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
(四)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
(五)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六)提供的商品与出样的成品或半成品严重不符,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 价格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餐饮业经营者要加强自律,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菜品精细化标识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解决纠纷。餐饮业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及时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与行业企业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行业菜品精细化标识行为动态,指导和督促行业经营者加强自律,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联合定价,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餐饮消费前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如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可以及时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倡导餐饮业经营者结账时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由消费者进行核对并以签字、电子签名等合理方式予以确认。
第十六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完善餐饮菜品精细化标识诚信制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业协会应主动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营者,提请相关部门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规范,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由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