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此,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各方电子商务行为有了一部专门法。
《电子商务法》也是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淘宝个体、微商、直播销售首次入法,且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据此,淘宝个体销售、朋友圈微商销售、在线直播销售等均属《电子商务法》约束范围。
同时,第十条、十一条分别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相应的责任”或与现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连带责任”存在冲突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称,《电子商务法》将电商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消费者人身伤害应担责任,确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将面临着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法律冲突。
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罚款最高200万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明确相应罚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罚款最高50万元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第八十一条明确相应罚则,“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的 罚款最高50万元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着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明确相应罚则,“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