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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提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新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8-3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核心提示: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情况越来越多,规模越办越大,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也不容小觑。尤其夏秋之季,还是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
   本报讯  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婚丧嫁娶等集体聚餐情况越来越多,规模越办越大,随之而来的食品安全问题隐患也不容小觑。尤其夏秋之季,还是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高发季节。
 
  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全省农村集体聚餐行为,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食安办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三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各级人民政府食安办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备案和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厘清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任务。要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食品安全协管员、村(社区)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机制,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为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通知》中,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分类指导制度,做到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在接到集体聚餐相关信息时,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要按照工作程序做好报告备案、审查指导,对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进行食品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提前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认真落实食品采购、运输和贮存要求,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做好食品留样。不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各级政府食安办要建立完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范报告、调查和处置程序,细化配套制度和措施,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要做到及时救治、及时报告、及时处置。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强化综合治理,有效利用农村现有的各种场所,推动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经营,并持续改善经营环境和条件。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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