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同学在青岛一家海鲜家常菜馆吃饭,店方因已经赠送扎啤,拒绝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八折优惠,店方的解释是享受过免费赠送扎啤的客人,就不享受菜品的打折优惠,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刘女士将此事投诉到了中山路市场监管所,中山路市场监管所核实了刘女士所述事实属实,责令店方整改。
近日,刘女士和几个同学相约到青岛旅游,计划品尝青岛啤酒和海鲜。期间,刘女士来到天主教堂附近的一家海鲜家常菜馆,进门服务员非常热情的向她们介绍,说是店里搞优惠活动,所有菜品打八折。
刘小姐感觉挺合适的,为了在同学面前也有面子,就点了不少平时不敢点的海鲜,上了满满一桌子菜肴。接下来,服务员又介绍店内的扎啤是免费赠送的,本来不喝酒的几人,觉得免费赠送,也就接受了。
席间,同学们把酒言欢,畅谈梦想,可是在结账的时候,显示花费了510元,按理打八折,可是店家却不肯打折。刘小姐表示不解:“说好的八折呢?怎么出尔反尔?”店方的回答是享受过免费赠送扎啤的客人,就不享受菜品的打折优惠,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刘女士感觉被骗了,与饭店理论未果,向中山路市场监管所投诉了此事。
中山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第一时间对双方进行了解。经查,消费者刘女士所说情况基本属实。执法人员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商家一切解释权归商家,属于“霸王条款”,既然饭店对外承诺菜品打折,享受免费扎啤酒不打折,一定要一次性讲清楚,让消费者明白,绝不能只讲其一不讲其二,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对店方存在的问题,下达责令改正。
刘女士的投诉得到了支持,她对这次青岛之行表示虽然有小插曲,但还是很满意。“通过这件事情不仅仅让自己体会到景色宜人的青岛,啤酒海鲜的青岛,更体会到市场监管人员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市南区市场监管局对此案例分析,经营者应将活动规则提前告知消费者,告知方式应当清晰明确,确保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是否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应当以消费者是否实际知悉为标准。如果只是在菜单、桌签或店内某处使用不醒目的字体标注,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在结账时才告知,也是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这种带有欺骗性的经营方式,不仅损害消费着权益,而且影响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所以“让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原则,是商家必须恪守的经营之道。
经营者所表示的“一切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又称“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自始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