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暨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案。据悉,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网行政诉讼案件。
原告胡某某系“婴童物语”淘宝网站经营者。2016年11月28日,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婴童物语”网店在淘宝网站上使用并公示的广东省恩平市胡六盐焗鸡餐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虚假嫌疑,故致函广东省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核实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真伪。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
2016年12月2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网站位于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的库房二楼进行执法检查,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务清单》,在嘉兴市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扣押案涉物品,并决定予以立案。
2017年5月2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胡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017年7月12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2017年11月21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案涉快递盒内的奶粉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397371.20元;同时,责令胡某某对其在开办的“婴童物语”淘宝网店公示虚假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予以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原告胡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5月22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胡某某无证经营食品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恰当,但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行政强制措施送达、办案超期等程序方面违法,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决定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
原告胡某某对被告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因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系复议机关,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在程序上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但在处理结果上实际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故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应诉。
杭州互联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例涉网行政案件,对于探索解决涉网新类型行政争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行维护网络交易安全的法定职责,全面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杭州互联网法院将择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