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焦作市修武县周庄镇的聂某通过网络在浙江省温州市某水产干货店购买了1284元的食品,到货后发现是“三无”产品。今年8月中旬,修武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利用网络,使该店经营者赔偿了10倍赔偿款1.284万元。据悉,这是焦作市修武县人民法院首次判决10倍赔偿金的消费者维权案件。
2016年7月,聂某在该水产干货店网购了猪肉脯、鱿鱼丝、辣味肉粒等食品。聂某收到食品后发现,食品包装上只有食品名称,没有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配料等信息。
聂某对这些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质疑,认为这些食品是“三无”产品,与该水产干货店产生纠纷。随后,聂某拿着这些食品来到修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该水产干货店支付10倍赔偿金1.284万元。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该水产干货店赔偿聂某1.284万元。
修武县人民法院将判决结果送达该水产干货店,但该水产干货店迟迟没有履行赔偿义务,聂某就向修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是该水产干货店,执行干警调查后发现,该水产干货店名下查询不到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干警追加该水产干货店的经营者张某为被执行人。然而,执行干警无法联系张某,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执行干警突然想到,既然是因为网上购物产生的纠纷,购物平台上应该有张某的联系方式。于是,执行干警通过网上购物平台查询到张某的联系方式。说明事情原委后,执行干警将张某添加为微信好友。执行干警通过微信向张某讲清相关法律条例,并告知了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后果。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转账1.284万元,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