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年轻人看到时下“网红”奶茶店生意红火,于是加盟南京一家公司开了家“喜茶”。然而,“喜茶”真正商标权利人是深圳一家公司,他们开的是家山寨店。被举报后,3人被处罚款1.2万元。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3人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3日,浦东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17年10月16日,有市民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反映在张江镇荣科路上有商铺取名为“喜茶”,是山寨店,涉嫌商标侵权。
接到举报后,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对涉案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店招、店内宣传横幅、价目表及奶茶杯上均标有“HEAKCAA喜茶”字样。执法人员注意到,涉案奶茶店使用的“HEAKCAA”字样,同美西西公司第19122315号的注册商标“HEEKCAA”相比,均由大写英文字母构成,仅存在字母“E”和“A”的区别,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而且,其店招及装潢突出使用“喜茶”二字,故意缩小“港座”两字,与美西西餐饮公司第13595312号注册商标文字一样,两者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在立案调查、展开询问、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等一系列程序后,浦东知产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3人各处罚款4000元。
3人认为,被控侵权标识由凯之美公司授权使用,没有主观侵权故意,自己也是商标侵权受害者,在支付巨额授权费用、房租费和装修费后,不应再被罚款。3人认为,浦东知产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起诉,请求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原告作为加盟商,签订协议时未对被授权使用的项目标识进行严格审核,主观方面存在较大过错。涉案奶茶店开业至被告上门执法检查时经营月余,已然侵害了美西西公司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原告在执法检查以后,才将被控侵权标识的店招、装潢全部撤下,不属于及时纠正的情形。法院据此驳回了3名原告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