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公司名称和产品名称中使用“微信”字样,且生产销售的产品标识与“微信”的商标高度相似,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被腾讯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25万元。
一审
保健品公司取名“微信”
腾讯起诉获赔25万
腾讯公司诉称,微信是其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即时通讯应用程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腾讯是相关“微信及图”注册商标的持有人,该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腾讯公司称,微信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其公司使用与“微信及图”基本一致的图案作为其产品商标,在公司名称和官方网站中使用“微信”字样用于广告宣传、招商、销售,存在攀附利用腾讯持有商标知名度的行为,误导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辩称,其公司对企业名称进行工商登记,享有企业名称权,使用企业名称和字号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未侵犯腾讯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腾讯公司的驰名商标不足以扩大到与之毫无关联的食品饮料类产品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腾讯公司的“微信”已经通过海量用户的长期使用与腾讯公司建立起稳定的联系,其“微信及图”商标标识也是广为人知,且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享有特殊法律保护,可以跨不同类别享有商标专用权,而普通注册商标仅能在注册的相应类别中享有商标专用权,例如:食品类的普通注册商标仅在食品类中享有商标专用权。腾讯公司的“微信”字样及图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则在不同类别中都享有商标专用权,其他人都不得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的“微信”与保健品、食品饮料等商品毫无关联,作为后成立的食品饮料类企业,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腾讯公司“微信”以及“微信及图”商标中的文字部分,防止公众混淆,误认为两家公司存在许可或关联关系。“微信保健品公司”摹仿“微信”商标的主要部分在其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对“微信及图”驰名商标构成了侵害。
法院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召回侵权商品;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因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徽微信保健品公司向安徽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审
称腾讯公司未涉足食品业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驳
微信保健品公司上诉认为,企业名称合法有效,没有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且腾讯公司至今未涉足或投资食品饮料行业或领域,消费者、用户不会认为微信公司经营食品饮料茶水等商品和腾讯公司有关。
保健品公司认为,自己合法合理合情地使用企业名称,不存在攀附和误导他人或单位,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微信公司不承担赔偿损失25万元。
腾讯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微信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充分。
二审中,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认定保健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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