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私利把毒狗肉销售出去,损害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以歉意。同时,以我自身的经历告诫潜在的违法者,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定要遵纪守法,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三被告人满怀悔意,通过媒体向公众道歉。
8月9日上午,由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湘潭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艳出庭支持公诉,指派检察员胡颖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益诉讼。
经审查认定,黄某河在湘潭县茶恩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马某平、蔡某其分别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三人明知冯某喜、文某忠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并予以加工销售给附近居民。2018年2月6日,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三人摊位上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死狗、狗头。经鉴定,查获的死狗、狗头中分别检出了氰根离子成分。从冯某喜、文某忠处查获的毒镖也检出了氰根离子成分。
湘潭县检察院起诉书中表明,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少量氰化物就能致人死亡,而且中毒非常迅速,进入人体后它能使中枢神经系统瘫痪,使呼吸酶及血液中血红蛋白中毒,引起呼吸困难,全身细胞会因缺氧窒息而使机体死亡,用含有氰化物的毒镖射死动物,毒液会侵入动物的肝脏,肉里也会有药物残留,食用含有氰化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黄某河、马某平、蔡某其多次收购含有氰化物的狗肉并予以加工销售,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湘潭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以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对三被告人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罚,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教育并真诚悔过,并当庭通过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媒体向公众道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公共安全,是最大的民生。湘潭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职能,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警示并呼吁包括三被告在内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增强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通过在公开媒体道歉,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检察机关将协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媒体、有关组织,切实维护民生民利,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