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侵权商品
养元公司的“六个核桃”不少人都听说过,可是市场又出现了一个“大个核桃”,两者包装极其相似。于是,“六个核桃”在南京把“大个核桃”告了。
“六个核桃”商标于2015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某公司却在养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六核桃露”核桃花生露以及“高钙核桃”植物蛋白饮料的外观上使用与“六个核桃”产品极其近似的包装。
养元公司2015年10月在糖酒会上发现了该公司在展销这些产品,于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的宣传册中有手提袋的照片,该手提袋的醒目位置标有文字。养元公司认为该文字是“六个核桃”,某公司则认为是“大个核桃”。该手提袋所承载的商品与养元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故该公司在手提袋上标注“六个核桃(大个核桃)”文字的行为侵犯了养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在展销会现场陈列有“金六核桃露”外包装箱,与养元公司“六个核桃”的包装、装潢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京中院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六个核桃”核桃乳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品的行为;同时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1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审法官张斌介绍,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被告公司的宣传册反映出该公司实力雄厚、覆盖面广,其侵权行为给养元公司造成的损失亦较大;若宣传册上的生产能力系其虚构,则反映出该公司不是诚信的市场经营者,其主观恶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