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处置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市市场监管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天津实际制订了《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今后,天津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接到的社会公众举报,如果是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将予以相应物质奖励。
新出台的《天津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实名或匿名举报三方面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奖励: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其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项条件: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举报奖励的实施将遵循五大原则:
第一,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不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并提供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二,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三,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领取奖金时,联名举报人如不能全部到场,领奖人应提供其他联名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第四,对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最终办理该案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第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该办法奖励范围: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工作人员或者依照食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的举报;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对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奖励等级:
一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结合本辖区实际,按照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或者涉案货值金额的1.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违法行为既涉及罚没款金额又涉及货值金额的,按两项中金额高的标准计算;违法行为不涉及罚没款金额或者货值金额,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可视情给予200—2000元奖励。
(三)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特殊情况下,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因当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违法行为确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200—2000元奖励。
(五)为了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食品药品志愿者社会监督作用,对新闻工作者、食品药品志愿者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作出突出贡献的,依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符合该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举报人需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