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钱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广陵区法院开庭宣判。这是继201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施行以来,全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宣判案件。
2016年10月18日至2017年1月12日,被告人钱某在加工包子过程中非法添加含有铝成分的泡打粉并销售。2017年1月10日至12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书面告知其不得在生产的食品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添加剂后,钱某仍继续在加工的包子中添加,并销售得款400余元。2017年1月12日,广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正在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其店内销售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达236.7mg/kg,为不合格产品。
因该案系广陵区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该院公诉和民行两个部门的承办人员进行了密切沟通联系,就该案的刑事和民事两部分的取证证明方向、庭审中举证证明内容等进行了研判。庭审现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分工明确,举证条理清晰,节奏控制紧密,举证到位。法院当庭做了宣判,对该院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据悉,为取得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与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双赢效果,该院还主动加强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沟通联系,并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该局将此案例制作成宣传册,分发给辖区内从事自助餐、包子等食品生产和销售的从业人员,以达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