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新修订《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听证行为的申请和受理、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听证准备、听证过程、相关行政执法文书样式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凡属于听证范围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规定》明确,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及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送达听证通知书。通知本行政处罚案件承办机构时,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此外,法制机构应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