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烟台市水产研究所了解到,为加强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特制订了《烟台海参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与《烟台鲍鱼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根据《规则》要求,烟台市水产研究所是“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申请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经烟台市水产研究所审核批准方可使用。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终于可以通过流程申请获得“烟台海参”“烟台鲍鱼”的合法使用权。
为了加强对“烟台海参”“烟台鲍鱼”声誉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近日,“烟台海参”“烟台鲍鱼”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成为海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产品原产地域范围:烟台市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海阳市、莱阳市、长岛县等11个县、市、区。申请使用“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使用人应向烟台市水产研究所递交“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的申请表,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须接受相关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缴纳使用管理费。
对未经烟台市水产研究所批准,擅自在包装上使用与“烟台海参”“烟台鲍鱼”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烟台市水产研究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