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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当“特效药”卖重庆奉节一医生被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来源:上游新闻
核心提示:“我知道包装上的文号都是食品的批准号,没有药品批准号。”医生邓某在明知药品没有批准号的情况下,故意买来充当药品蒙骗患者,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邓某追回药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近日,经奉节县检察院起诉,奉节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悉,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我知道包装上的文号都是食品的批准号,没有药品批准号。”医生邓某在明知药品没有批准号的情况下,故意买来充当药品蒙骗患者,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邓某追回药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近日,经奉节县检察院起诉,奉节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据悉,这是重庆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现场
 
  食品被当成“特效药”
 
  邓某是奉节县一诊所的医生,2016年5月,他听朋友说网上销售的“虫草蝮蛇胶囊”、“全蛇蝎蚁胶囊”两种药对治疗关节疼痛比较有效,遂先后两次以650元、425元的价格,购买了100盒“虫草蝮蛇胶囊”、30盒“全蛇蝎蚁胶囊”,作为治疗关节痛的“特效药”在自己经营的诊所内销售。
 
  今年1月15日,奉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检查时发现,邓某销售的“虫草蝮蛇胶囊”、“全蛇蝎蚁胶囊”均没有药品批准号,只有食品批准号。
 
  经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邓某所购买、销售的这两种“药品”,是网上违规销售的假药。而在当时,邓某已将“虫草蝮蛇胶囊”、“全蛇蝎蚁胶囊”作为药品对外销售70余盒。3月20日,邓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5月16日,该案被移送至奉节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奉节县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邓某销售假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相关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通过内部衔接机制,将该案作为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邓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让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威胁,这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奉节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官杨年生介绍,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发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公诉的同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奉节县检察院对邓某涉嫌销售假药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邓某召回、销毁销售的假药,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告知消费者购买、使用“假药”的危险性。
 
  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食品药品安全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既要重视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又要尽力排除危害、维护公益,让案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奉节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宏表示。
 
  姜宏在现场以案释法时表示,“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一方面对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引导社会大众树立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购买药品时一定要注意查看所购药品的生产批号、成分、商标、生产厂家等信息,从确保自身用药安全做起,共同维护食品药品安全。”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检察官说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奉节县检察院民行检察官杨年生介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的一个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惩罚的依据,本案中检察机关诉请法院要求被害人“追回药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一款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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