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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耀光院士:转基因作物不能等到所有公众都接受才批准生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3  来源:澎湃新闻
核心提示:“(转基因作物)还是应该走到市场,由公众在市场上决定。” 中国科学院院士刘耀光在7月11日北京举行的“农作物生物育种产业化高层研讨会?2018”会议间隙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要等所有公众都接受了才批准生产的话,永远等不到那一天。”
   “(转基因作物)还是应该走到市场,由公众在市场上决定。” 中国科学院院士刘耀光在7月11日北京举行的“农作物生物育种产业化高层研讨会?2018”会议间隙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要等所有公众都接受了才批准生产的话,永远等不到那一天。”
 
  转基因是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将某个生物的优良基因人工分离后导入另一个生物体的基因组中,从而改善生物的原有性状或赋予其新的优良性状。
 
  刘耀光院士是华南农业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院长,2008年刘耀光带领的课题组在《美国科学院报》上发表论文,阐明了水稻籼粳杂种雄性不育及其亲和性的分子基础,是国际上首次发表有关植物杂种雄性不育分子机制的论文。
 
  中国是农业生产大国也是消费大国,人多地少水缺、水旱灾害频繁,病虫害发生率高。因此破解农业现代化发展瓶颈的根本出路在于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目前中国通过生物技术研究已经获得多种具有重要农业形状的转基因作物,如抗虫水稻、植酸酶玉米、耐除草剂大豆等等。
 
  在政策层面,中国农业农村部科教司转基因生物安全与知识产权处副处长何晓丹表示,中国对转基因生物技术的监管是技术先行,管理政策伴随并回应技术的发展。2007年至今,对转基因工作系统部署的议题7次被写入中央1号文件。
 
  “中国在转基因发展战略上的思路是一贯的——在研究上大胆,在推广上谨慎。”何晓丹说。
 
  中国对转基因作物的研究试验采取安全评价制度,要求从实验研究、中间试验、环境释放到生产性试验,只有在每个阶段都没有出现问题才能获得安全证书。目前中国在转基因棉花和木瓜上的应用率均已达到90%以上。Bt抗虫水稻和植酸酶玉米也已完成实验阶段并获得安全证书,但这些农作物走出试验田却举步维艰。
 
  中国科学院院士刘耀光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虽然有了安全证书,但接下来的品种审定环节却对转基因作物大门紧闭。由于水稻和玉米是大作物,必须通过品种审定,有了品种权才能推广,但中国的品种审定只限于非转基因品种。所以即便是已经拿到安全证书的转基因作物品种,也只能继续呆在试验田里。
 
  同样在欧洲,由于政府谨慎的推广态度,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在2017年停止了转基因玉米的种植,原因是法律规定饲料加工厂必须使用非转基因玉米。
 
  目前,转基因作物因有抗寒、抗旱、抗虫等能力而被粮食缺乏的国家所推崇,但也有公众对转基因食物的安全性表示担忧,因此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并没有统一的监管原则。从全球范围看,转基因作物的安全监管主要基于科学原则或预防原则。
 
  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遵循的是科学原则和实质等同原则,将转基因农产品纳入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管理。其中科学原则是指,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利用国家通行的科学技术手段研究、分析和评价转基因生物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确定其安全等级和监控措施。实质等同原则是指将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为食品进行比较,在营养成分、毒性、过敏性等方面没有差异的,就认为两者具有实质等同性,不存在安全问题。
 
  欧盟对待转基因产品采用的则是预防原则,即对于一些潜在的威胁或不可逆的伤害,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证据,也应采取有效措施来预防。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许智宏院士表示,转基因食品并不是解决食品安全的唯一途径,只是一种途径。
 
  “大家对待新事物的态度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基础和理性的讨论之上。”许智宏院士说。
 
  扩展阅读:用于销售的转基因作物如何标识?
 
  目前中国对转基因生物的标识采用的是标识目录、强制标识及定性标识的原则,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中国于2002年制定了第一批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沿用至今,一共5类17种,分别是:
 
  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和豆粕
 
  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
 
  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棉花种子
 
  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目前,中国市场上没有转基因番茄种子、鲜番茄及番茄酱等产品。
 
  7月9日,中国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称,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了转基因作物强制标识制度。
 
  全球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采用的也是强制性标识管理政策。1997年,欧盟通过258/97号条例,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对所有转基因产品(食品/饲料)进行强制性标识管理,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最低含量阈值。俄罗斯、日本、韩国、南非、捷克共和国和泰国相继制定了自己转基因产品强制性标识政策,要求厂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加贴标签,并设立了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的阈值。
 
  加拿大、阿根廷等国家及中国香港等地区采用的则是自愿标识政策。2001年2月,中国香港特区政府提出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议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的自愿标识管理政策,任何转基因食品,如果其组成成分、营养价值、用途、过敏性等与传统对应食品不具有实质等同性,则建议在标签上标注这种差异。2016年7月,美国通过《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规定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这意味着美国由此前的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转变为强制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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