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延续或变更,不需要提供许可证原件,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即可。7月1日起,我省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进一步简化。
据介绍,企业申请许可证延续或变更,只需要企业在申请书中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要求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两项材料。审批过程中需要核验许可信息的,由“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自动推送电子证书及相关信息,或直接登录“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公示系统”实行网上核验。
审批机关签发许可证,不得要求企业、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许可证上的相关项目由“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自动注明。两类事项的具体内容由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企业的食品安全公示板上作出公示。(作者:关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