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机构、认证人员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为的,将被认监委列入失信名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黑名单”。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认证行业首次建立黑名单机制,也是认证行业加强市场监管、整治认证乱象的重要举措。
刚刚召开的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提出“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和信用修复制度,构建完善联合惩戒机制”“着力解决认证领域违法操作、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违法问题,提升认证认可的公正性”。
会后认监委迅速发布实施该《规定》,对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体现,必将起到震慑违规行为、警示教育从业机构和人员、净化认证市场的重要作用。
一、为什么要制定发布认证行业“黑名单”制度?
认证认可的本质属性是“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核心价值与生命力是诚实信用。国家有关文件明确把认证机构、认证人员列为信用重点监管对象,要求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例如:《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第二部分(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披露制度,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中,“(四)准入资格限制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中,“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中,“严格落实从业机构及人员责任。推行从业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建立从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完善永久退出和终身禁入等失信惩戒机制,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为加强认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信用管理要求,认监委制定发布《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管理暂行规定》。
二、什么情况将会被列入“黑名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将被认监委列入失信名录:
(一)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认证结论,被撤销批准文件;
(二)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被撤销批准文件;
(三)认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机构资质,被撤销批准文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机构资质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给予行政处罚;
(五)认证人员对出具虚假认证结论负有直接责任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
(六)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被列入其他部委发布的国家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录。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名录将在认监委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被列入“黑名单”会有什么影响?
认监委对列入失信名录的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认证机构资质的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二)认证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对其认证机构资质延续、认证领域扩大申请不予批准;
(三)认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认证人员列入失信名录的,其所在认证机构列入重点行政监管对象。
归纳起来就是:列入“黑名单”之后,申请认证机构资质将被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认证机构资质的,资质延续、领域扩大不予批准;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到哪个认证机构从业,哪个机构就将被认监委列入重点行政监管对象。
此外,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失信信息将按照规定与国家相关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共享。认监委还将推动国家相关部门对失信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