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通知称,自今年7月1日起,我国对进出口大米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其中,大米税目改按粒型划分为“长粒米”和“其他”,共涉及14个税目。而此前进出口大米货品分为“籼米”和“其他”。业内专家表示,此次税目调整是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而进行的,目的是更好地适应贸易发展的需要。
具体来说,按照现行有效的粮食行业《大米粒型分类判定》标准判定,“长粒米”指粒长大于6毫米,或者长宽比大于等于2;“其他”即中短粒米,粒长小于等于 6毫米,同时长宽比小于2。税目调整后,大米最惠国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普通税率不受影响。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海关组织有关规则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上述通知还明确了有关国家进口货物适用的协定税率。自东盟进口的稻谷、整粒米、碎米、大米细粉、大米粗粉粗粒适用的协定税率分别为50%、50%、5%、40%、5%,而未调整前只有50%与5%两档。
专家分析称,上述大米税目税率调整顺应了科学技术发展趋势,符合多边规则和双边协定规定,有利于我国继续履行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有利于维护我与东盟国家间的正常贸易秩序,继续实施好我与东盟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