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几天前,韩国富川市法院公开了一起早先的判决,以《食品卫生条例》和《动物保护法》中的条文为依据,裁定当地一家狗肉饲养场以食肉为目的屠宰肉狗是非法行为,课以300万韩元(约合2700美元)罚款。
正如当地一个民间组织的律师Kim Kyung-eun所言,这是韩国首例由法院依照现行法律条文裁定屠宰肉狗行为非法的实际案例,相当令人瞩目。
众所周知,韩国素有食用狗肉的习俗,许多城市、乡村,狗肉餐馆随处可见,肉狗饲养、屠宰也是个不小的行业,每年被吃掉的肉狗在100万只左右。自1988年汉城奥运起,韩国相继举办过多次重大国际性活动,“狗肉问题”几乎每次都成为诸多外国组织、名人“围攻”的“命门”,但韩国人每每以“民俗”为由顽强“推挡”回去,且在很大程度上成功顶住了来自境外的压力。
但今年平昌冬奥期间,几个相关城市的“狗肉产业”却门庭冷落,面对照例加大的“反狗肉”压力,“民俗”似乎选择了退避三舍。富川市法院的这项判决也被当地媒体认为是“搭冬奥便车”而作出的(4月作出判决,但迟至6月才公布)。相较于16年前韩日世界杯时“民俗”的高调和寸步不让,可谓“今昔大不同”。
正如许多评论家所言,之所以如此,并非境外反狗肉、反“韩国民俗”压力大增,而是韩国“民俗”本身开始悄然发生变化:和肉狗屠宰场对簿公堂的不再是境外组织、个人,而是本土组织Care;“反狗肉消费”最常见的画面也不再是金发碧眼的“老外”在韩国街头大搞行为艺术,而是韩国青年男女相互劝诫“狗是伙伴不是家畜,还是不要去吃的好”。
当然,“民俗”的改变有时候并不那么快,也不会毫无阻力:在韩国,当众吃狗肉不再像十几年前那样理直气壮,但吃的人仍然不少;“民俗”不再被普遍认同,但肉狗业者仍然以此作为自辩的根据。富川市法院的判决明明早在两个月前就已作出,却直到两个月后才公布,恐怕也不会没有原因。
但富川市的例子毕竟表明,民俗也是会变的,以“民俗”或“自古以来”为盾牌,拒绝修正一些已越来越不合时宜的地方元素,恐怕也将越来越行不通。
每年夏至前一天都是国内某地狗肉节的“正日子”,年复一年,“反方”以“狗是朋友不是食物”为由“花式救狗”,“正方”用“民俗”、“不违法”和“自由”针锋相对,从口水仗到“实战”,围观者只怕都看烦了。
说实话,“朋友说”未必那么理直气壮(某只狗是某个人的朋友不意味着所有狗就必须是所有人的朋友),某些“宠保”爱狗甚于爱人的做派和趋于偏激的做法,也让不少冷眼旁观的中立人士反感。但必须看到,在越来越多领域使用专业犬、越来越多家庭接纳宠物犬作为伙伴的今天,“狗是伙伴”的“新民俗”至少不会比“狗肉是美味”这一旧民俗更缺乏民意基础和社会认同,且在食品经济规模化、产业化的今天,即便古代也被普遍视作“上不得大席”、“不洁净”事物的狗肉,无论怎样曲笔粉饰,都很难被大多数人相信为一种安全、卫生的食材。
在食物匮乏的古代,狗肉曾在许多地方被作为食材的一种,并形成了某些民俗,这是客观事实,“存在即合理”,但即便在那个时代,狗肉也只是“小众食材”,是迫不得已才会选用的肉类品种。今天社会进步,经济发达,人们有更多、更安全、更无争议的肉类品种可供选择,又何必汲汲于争议性越来越大的狗肉?如果说“民俗”,中国漫长的帝王时代都有不屠宰牛、不吃牛肉的民俗(因为“牛是耕具、不是食物”),日本更是直到明治维新、长达1000多年几乎不吃鱼以外的任何肉类,如今不也是一个把牛肉吃成产业,另一个把“和牛”吃成特产了么?
韩国地方法院以既有法律条文处理“狗肉案”,这一做法也值得借鉴:“民俗”的变化较缓慢,“法无禁止即可为”,个人或家庭一定要吃狗肉,他人是不能强行阻止的(在这一点上我不赞成甚至毋宁说反感某些“行为主义者”的“行为艺术”),但通过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现有法律中的相关适用条款,却可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肉狗产业”的畸形发展,为移风易俗起到“助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