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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所购食品是国外代购市民买下后还要求“退一赔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5  来源:引力播
核心提示:根据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然而,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购买进口产品也变得越来越便捷,很多人都是直接购买所谓的“全进口”(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产品。然而,如果明知是域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而仍然购买,且对购买的境外商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是否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
  根据相关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然而,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代购等进口产品销售模式的迅速发展,消费者购买进口产品也变得越来越便捷,很多人都是直接购买所谓的“全进口”(无任何中文标识)的产品。然而,如果明知是域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而仍然购买,且对购买的境外商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是否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呢?近日,吴中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
 
  王先生通过购物平台在某店铺购买了某牌子的酵素丸(4月量)1份和生命辅助食品酵素丸43天量2份,共计4095元。然而,他收到货物后询问卖家曲某是否有该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曲某表示无法提供。于是王先生将曲某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在庭审中,王先生拿出了与卖家的旺旺聊天记录,记录中显示:王先生先询问对方某酵素丸43天量是否有现货,对方提出有现货,王先生表示需要4件,对方看了库存后告知现货只有2件,另外两个需要从美国直邮,王先生表示那算了,对方建议王先生可以买大瓶酵素并应王先生要求将链接发给王先生,并表示这个是4个月的量,4095元两小一大,都是现货。于是王先生询问从哪里发货并提出不需要代购服务,要求现货,对方回答山东烟台发货,经过双方商榷订单总额4095元,被告包邮。
 
  王先生收到货后联系对方说,货物已经收到了,又询问酵素是哪国生产的?对方回答:是日本某公司生产,在美国销售。王先生又问:“产品有无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对方明确是邮寄过来的,但是王先生却说如果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退一赔十。双方协商未果,后来,对方向王先生提出可以退货,王先生明确不止退货这么简单,给予三天时间考虑,三天后立案,对方向王先生提出王先生可以退货,也可以通过海关直邮的方式向王先生寄送货物,双方仍未达成意见。
 
  庭审中,王先生陈述收到货物后并未打开包裹,于是当庭打开该包裹确认包裹内的确有酵素一盒和生命辅助食品酵素粒两盒。王先生自述,购买前没有询问是否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在与卖家交流时提出只要现货不要直邮产品是为了缩短发货时间,其所购得的产品与曲某销售时提供的产品图片一致,该产品并未对其造成损失。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系提供跨境采购产品的网络平台销售者,原告在被告开设的网店内选购诉争产品。根据网上交易图片与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所显示之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对所欲购买的酵素系域外制造形成并转入国内进行“现货”出售的事实具有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其中包括对从国外取得之商品的品种、类型、价格、包装等事项的认知,故而其也应对该产品可能不存在中文标签或无法经由我国相关机构检验检疫等事实具有充分的预期。由此,原告对于购买诉争产品的性征状况及其与境内商品的区别是明知的,并不存在“被误导消费”的情形。且目前亦无证据显示诉争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危害的情况,最终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不应得到鼓励和提倡。法官提醒大家,许多国外进口产品生产厂家多数都没有在国内设立网络销售渠道,很多消费者都通过代购等方式来购买国外产品,但是一些进口产品缺乏进口检验检疫证明,有时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消费者要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学会勇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消费者应依法理性维权,从诚信出发,避免用维权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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