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记者从辽宁省食药监局了解到,自2018年7月1日起,辽宁将进一步简化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
企业申请许可证延续或变更,只需要企业在申请书中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要求提交《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两项材料,并实施网上核验。
审批机关签发许可证,不得要求企业、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许可证上的相关项目由“辽宁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系统”自动注明“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两类事项的具体内容由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在企业的食品安全公示板上作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