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0日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获悉,《陕西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已在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官网公布,6月28日前公众可通过相关渠道,提出意见和建议。
《办法》拟规定,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生产单位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餐馆、供餐人数为10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管理企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本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职业道德规范等知识,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试。
《办法》拟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立即停止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限期参加学习培训或考试。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工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设置、培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变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报告的,将责令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