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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05  来源:兰州日报
核心提示:【本报讯】6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切实加强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

【本报讯】6月4日,记者从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切实加强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食药局依据有关文件对《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村集体聚餐有要求


食品加工场所应与宴席规模相适应,保持清洁卫生,远离禽畜圈舍、开放式厕所、垃圾堆及其他污染源,25米范围内有以上污染源的,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卫生等措施。加工场所内应设立相对分开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有相应的照明、通风、洗涤、冷藏等设施和条件。用于烹调加工的刀、墩、案、桶等工用具应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十类食品禁止采购、加工和使用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检疫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以上此十类食品禁止采购、加工和使用。


加工食品须严格按要求操作


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加工和提供凉拌菜、改做熟食、生食水产品和野生菌等高风险食品;肉类、海鲜及水产品应当天采购当天使用,不宜选用四季豆、野生蘑菇等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计划接待人数应与炉灶设置的实际加工能力,餐具、容器等物品的准备情况相适应,严禁超负荷、超长时间接待。供应的菜品以烧、蒸、煮等加工方式为主,必须烧熟煮透。食品加工前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每品种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


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原则上提前3天向本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承办者和帮厨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主要原料来源、聚餐菜谱和是否为清真聚餐等。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负责农村集体聚餐的登记管理工作,与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签订《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按就餐人数实行分类指导制度


就餐人数200人以下的,应当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备案,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村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0人(不含200人)、500人以下(含500人)的,应当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备案,村(居)民委员会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出乡镇(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500人(不含500人)以上的,应当直接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备案申请后,应立即向当地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会同县区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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