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发布了《政府购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服务满意度测评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政府购买方和测评者应有效实施满意度测评活动,使其能够准确反应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服务的真实水平,查找出实际问题。《规范》于6月1日开始实施。
《规范》规定了政府购买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服务满意度测评所遵循的原则、依据、参与方职责、测评要求、测评方法、测评程序以及测评结果与处置。要求政府购买方和测评者有效实施满意度测评活动,使其能够准确反映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服务的真实水平。
《规范》要求测评者所采集的数据客观、真实,测评结果能准确地反映满意度测评活动情况,无差错、可信赖。《规范》对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服务满意度测评设置了基本要求,要求其建立三级指标,包括常规指标、质量管理指标和履约能力指标。每项指标都采取打分制,并规定了具体分值。根据分值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给出最后的评价分值和等级,其中90分~100分为优,80分~90分为良,60分~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测评结束要形成测评报告,测评者应向政府购买方和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告知测评结果,政府购买方应将测评结果记录在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的诚信档案中,测评结果将作为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后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重要参考指标。
《规范》还对测评结果存在不符合项的检测机构的处理做了具体规定:测评者应向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发出测评结果及整改意见,并告知政府购买方;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向政府购买方书面报告;政府购买方应组织测评者对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整改情况实施二次测评;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测评者应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购买方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