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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食品或不再强制使用碘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5-17  来源:华龙网
核心提示:5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实施后首次进行......

5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自1994年10月实施后首次进行整体修订。征求意见稿突出食盐安全,强调科学补碘,比如提出不再强制加工食品使用加碘食盐,但要求在加工食品标签上注明所用加碘食盐的碘含量水平(未加碘标注零)。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各地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碘摄入过量。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测情况,划定碘缺乏地区、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范围,指导居民合理选择加碘食盐或者未加碘食盐;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群碘营养监测情况,制定、公布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并且开展碘缺乏危害等相关监测,不得擅自对人群采取除加碘食盐以外的其他群体补碘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和差异化干预、科学与精准补碘”的原则,提出在碘缺乏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加碘食盐;在适碘地区和水源性高碘地区销售的食盐,应当为未加碘食盐;因患疾病等情况,在医师指导下,认为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可以选择未加碘食盐。各地应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的相关信息;在县级及以上地方盐业主管机构指导下,食盐生产供应企业生产供应一定比例的未加碘食盐。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预防控制”专章,提出监测执行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盐业主管和监督机构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盐业主管和食盐管理和监督机构;建立碘缺乏风险报告和处置制度。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原《条例》中单一规定使用“碘酸钾”,扩大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14880)的所有“碘强化剂”(包括碘酸钾、碘化钾和海藻碘)。(记者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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