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湖南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5月10日,株洲首例制售有毒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被告卢某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人民币罚金。
2017年11月23日,炎陵县食药工商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商店内的炎陵县力威酒厂生产的两批次的“神农御酒”进行食品例行监督抽检。通过抽样送检,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送检的“神农御酒”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的规定,认定力威酒厂生产的“神农御酒”为有毒有害食品。12月27日,县公安局决定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炎陵县力威酒厂立案侦查,并对该企业法人代表卢某刑事拘留。
卢某在该厂2017年生产的调制酒中添加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并进行销售,谋取了非法利益,侵犯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2018年3月5日,炎陵县检察院对案件全面审查后,对卢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卢某在县级以上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5月10日的庭审上,被告卢某对自己违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神农御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庭在炎陵县电视台上向全县人民赔礼道歉,希望其他的食品生产企业以他为戒,对法庭当场宣判的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人民币罚金的审判结果,当庭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