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广西南宁、东兴等地购入的由执法部门查获并委托拍卖的冷冻肉制品,在运回湖南销售后被查扣,还被鉴定为“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且“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曾从事上述肉类食品批发经营的湖南商人张三军想不明白个中缘由。
拍卖成交确认书之一。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去年7月,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张三军被临澧县检察院起诉,同年8月,第一次开庭当天,检方追加起诉其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文书认为,涉案冻品为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进口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制品。
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打私办一名工作人员就此事告诉澎湃新闻,在2015年11月以前,国家层面对走私冻品的处理没有统一规定,出现类似张三军案情况,原因可能在于各地理解不一,在实际工作中规范性操作程序也不一致,“通过拍卖方式在广西取得货物的货主,认为已经合法,但毕竟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全国通用”。
而当时,拍卖前委托检验机构检查冻肉,只是检查几个主要指标,例如大肠杆菌、毒物等,“实际上是远远达不到要求”。上述工作人员介绍,为与国家后来的明确要求相适应,广西在2016年11月对上述《细则》予以修订,已明确规定打私查获的无主冻品将禁止拍卖,须作无害化处理。
张三军的辩护律师高峰认为,张三军并不构成上述两项罪名,货物的来源均系执法部门罚没经测试合格后拍卖取得,张三军并没有从国外、疫区、私人等非法来源取得货物。
高峰称,张三军竞买的每批肉制品均有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提货清单等合法手续,其中包括办案单位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报告内样品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
“罚没肉”身份之谜
今年38岁的张三军,在2012年注册了长沙市雨花区鹏翔肉食经营部,从事肉类食品批发经营。
张三军妻子成燕告诉澎湃新闻,2014年下半年,张三军从广西政协报等媒体上了解到广西多地执法部门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罚没的肉制品等信息。2014至2016年9月间,张三军多次通过竞买方式购入上述“罚没肉”运回湖南进行销售。
出乎意料的是,“罚没肉”身份并未得到临澧县方面的认同,在销售时被查扣。张三军也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临澧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文号为临检公诉刑诉[2017]84号的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中,将涉案冻品定义为无检验检疫证明、无进口手续的进口冷冻肉制品,鉴定表明所有涉案冷冻肉品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中一部分还被鉴定为“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
起诉书称,湖南临澧县公安局在2016年9月7日、9月22日,先后两次查扣了张三军存放于冷库中待售的冷冻肉制品7058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两次鉴定,其中有725件属于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
对此,张三军辩护律师高峰表示,张三军竞买的每批肉制品均有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办案单位开具的放行条、提货清单等合法手续。当时广西地方规章也允许对执法部门查扣的无主物品依法公开拍卖,其中包括了冷冻肉制品。
澎湃新闻从上述材料中发现,张三军竞买的肉制品,拍卖委托方包括东兴市公安局、崇左市江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多地执法部门,涉及多家拍卖公司。
东兴市公安局开具的放行条证明。
其中一份成交于2016年4月22日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显示,此次拍卖,拍卖物为142.85吨冻品,包括冻牛肉、冻牛杂、冻猪脚等,买受人为长沙市雨花区丰源冻品经营部,委托代表人为欧阳李。据高峰介绍,这是张三军借了丰源经营部的资质参与竞买。
拍卖人广西擎天拍卖有限公司一位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了这一拍卖成交事实存在。盖有东兴市公安局公章的证明则显示,此次拍卖是由东兴市公安局委托擎天公司进行,东兴市公安局将这142.85吨冻品定性为“无主赃物”。
高峰指出,在张三军进行的所有竞买中,无论是侦查机关、拍卖委托人还是鉴定部门,均未指出拍卖冻品属于进口食品,委托拍卖的执法部门均声称拍卖物均是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主物或是非法经营之物。
冻品来源鉴定之争
涉案冷冻肉制品的来源,是否进口、是否来自疫区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
这关系到张三军是否构成犯罪,高峰称。他认为,公诉机关之所以指控其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因为认为张三军销售的肉类食品是来自于国外的进口食品,其中一部分还来自于国外疫区,而这些来自于疫区的产品张三军没有提交检疫证明,最多只有检验证明。
文号为临检公诉刑诉[2017]84号的起诉书显示,临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三军明知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而予以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高峰认为,作出这一指控的关键证据在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两份鉴定意见,但这两份鉴定意见不合法,公诉机关认定张三军的货来自国外疫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中,高峰对鉴定方法提出质疑,他认为仅凭借外包装来认定货物来自哪个国家、是哪种产品并不靠谱。
前述两份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日期分别为2016年9月13日、9月22日,两次鉴定委托单位均为临澧县公安局。澎湃新闻注意到,鉴定意见书中,鉴定情况及检验与论证栏中信息表明,鉴定结论依据外包装标识来辨识、判断其产地,另有部分有包装无产地、无包装或无标识的产品因信息不充足无法鉴定。
高峰还表示,意见书中委托鉴定要求一栏写明,“要求依据外包装标识,对该批冻肉是否属于国家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鉴定”,而鉴定机构也是这么操作的。他认为,这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鉴定机构按其意图提供鉴定意见。
此外,高峰指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鉴定所依据标准不合法。他表示,我国对疫区的控制时常变化,《禁止从动物疫病区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也在随时更新,涉案的肉食制品都是张三军在2016年9月之前采购的,如果要适用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也只能在2016年9月前。
澎湃新闻注意到,检验依据中写明,鉴定机构依据之一是2016年9月21日更新的《一览表》。
高峰认为,如果没有上述证据支撑,在不能确认张三军的货是来自于疫区的情况下,根据此前相关法律规定,销售不是疫区的肉类食品若没有检疫,只能由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罚款等行政处罚。
事实上,厘清冻品来源不仅是此案的焦点,也是一线打私人员所面对的日常难题。
2018年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打私办一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国家法律规定疫区的肉类及其制品不能进口、不能交易,但执法部门查扣的很多冻品无法确定来源,“没包装,或者即使有包装也不能信,换包装、外观标识和实际内容不一致的现象也很常见,无法判断来自哪个国家,或是否来自疫区”。
涉案冷冻肉制品安全之虑
围绕张三军案件的讨论,离不开冷冻肉品的安全性问题。张三军购入并销售的冷冻肉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入市场、餐桌后会否对人体健康产生威胁,同样是一大关注点。
张三军辩护律师高峰提供的拍卖材料中,包括办案单位委托检验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他称,所有报告内样品各项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
以前述2016年4月22日东兴市公安局委托广西擎天拍卖公司进行的拍卖为例。该次拍卖,拍卖物为142.85吨冻品,包括冻牛肉、冻牛杂、冻猪脚、冻鸡脚等。东兴市公安局在4月13日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其中,报告显示,检测机构对冻牛杂抽样,针对磺胺嘧啶、铅、镉、总砷进行检验,结果均显示符合标准。
高峰指出,这些检测报告进一步让张三军相信采购的食品是合格且安全的。广西擎天拍卖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则表示,检测报告均由委托方提供,“要求原件”,也会在拍卖前给买受方参考。
然而,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和追加起诉决定中强调,此案涉案冷冻肉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其中,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在追加起诉决定书中写道,2016年9月7日、9月22日查扣张三军库存的冷冻肉制品,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出这一认定的证据为,2016年11月23日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表示,在组织相关专家对涉案食品进行评估后认定,该案所有涉案冷冻肉品均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认定意见并未经过相关项目检验,主要基于此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两次鉴定,根据产品外包装、标示,将涉案冷冻肉品分类为: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有包装但标示不全或包装破损、鉴于均来源于国外但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以及无包装无标示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故而均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此外,据高峰介绍,临澧县公安局在扣押张三军的货物后,委托了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其产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进行鉴定。检验报告显示,所鉴定的14种产品全部符合卫生标准。他指出,这一结论与常德市食药监的结论相矛盾,而省一级鉴定结论证明力应当更大。
广西壮族自治区打私办前述工作人员对澎湃新闻坦言,在此前允许拍卖时,打私中查获的走私冻品检验检疫方面存在隐患,这也是后来修订《细则》的一大考量。据介绍,“当时拍卖前委托检验机构检查冻肉,只是检查几个主要指标,例如大肠杆菌、毒物等,后来国家质检总局研究认定,来自全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疫病病毒很多种,光检测这几种不超标,实际上是远远达不到要求”。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2015年11月,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对打私中查获的走私冻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为了与之适应,广西在2016年11月对上述《细则》予以修订,修订后文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明确规定打私查获的无主冻品将禁止拍卖,须作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