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下称“新标准”)开始征求意见。新标准由中国酒业协会、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起草。据了解,新标准在优级、一级基础上,增加特级等级,并不再区分高度酒和低度酒。
目前行业普遍认为,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已经不能很好满足当前白酒现状,对指导消费与确保行业监管存在一定局限,一定程度上对行业的创新与发展、服务消费和强化行业监管都产生了影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清香型白酒分技术委员会一致认为需要对现行国标进行修订。
新标准规定,在原有定义基础上,总结不同工艺类型(大曲、小曲、麸曲等)的清香型白酒生产工艺特征,从糖化发酵剂、发酵容器等方面,明确清香型白酒生产采用大曲、小曲、麸曲及酒母为糖化发酵剂以及缸、池为发酵容器,同时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和其他非白酒发酵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
新标准取消了产品分类,不再区分高度酒与低度酒。理化要求方面,等级上在优级、一级基础上,增加特级等级。酒精度的表示方面不再区分高度酒与低度酒。
在涉及白酒风味方面的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方面,根据标准修订过程中,行业调研和样品分析情况,在自然条件下,白酒尤其是低度清香型白酒在贮存一段时间后,总酸和总酯发生可逆的平衡反应,相互转化,总酯含量下降,总酸含量则上升。因此,为客观、科学地体现清香型白酒中酸酯平衡,新标准将酸和酯加和统一考虑,同时我们通过对清香型白酒的研究检测,发现乙酸乙酯、乳酸乙酯是清香型白酒的典型风味,也是清香型白酒中含量最大的两大酯类物质。鉴于以上两点,取消原标准中总酸、总酯两项指标,以总酸+乙酸乙酯+乳酸乙酯加和方式表示,并统一按45%vol折算,与国际蒸馏酒主流产品酒精度保持一致。如特级酒要求≥1.2g/L,一级则为≥0.6g/L。
当酒的温度低于10℃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质或失光,10℃以上时应逐渐恢复正常;固形物方面,新标准限量规定最高为0.4g/L。
在感官要求方面,新标准在充分借鉴了不同清香型白酒产品的专业品评表述的基础上,综合清香型这一大类白酒的感官共性与特性,形成了现修订后表述。如一级酒的香气应该表述为:清香纯正,具有粮香、曲香、蜜香、醇香、焙烤香、糟香、果香、花香、芳草香等一种或多种复合自然香气,香气优雅、愉悦、舒适。而特级酒除了一级酒的表述外,还应该有陈香、和谐等。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为,这一表述能够充分反映清香型白酒的特点,而且在字面意思上更便于监督检验机构、消费者正确品评与欣赏清香型白酒,感知其特殊风味,体现了清香型白酒作为发酵食品饮料的属性。
据介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会为清香型白酒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做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工作,在取样方面,此次,共征集汾酒、中国劲酒、云南玉林泉、重庆江津酒业、北京红星、河南宝丰酒业、青海青稞酒、北京牛栏山、山西梨花春等16家酒企,不同工艺、不同档次、不同酒度 172个酒样品。本标准实施后,代替 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