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效防范输入性疫情发生风险,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浙江省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深化开展省外动物及其产品调运专项监管行动的通知》(浙防指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4月23日,我所组织开展省外动物及其产品调运专项监管行动。对辖区内从事省外生猪调运经营主体开展检查,重点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取得调运资格,经营品种、用途是否符合营业执照规定,调入动物是否按规定在调运前申报备案;是否建立产销联防机制,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过程是否按规定通过公路检查站检查,到达目的地后是否落地报检;相关台账建立是否健全等。
在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主要存在未按规定进行“瘦肉精”自检,台账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检查人员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经营主体严格按公告、文件规定规范调运行为,做好“瘦肉精”自检,完善相关台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