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4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和《贵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
典型案例
据悉,2017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总共受理知识产权各类一、二审案件374件,结案344件,较2016年受理的488件减少了114件,同比减少23.36%。结案率为91.98%,同比上升0.59个百分点。
据了解,2017年,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被告人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入选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6批指导性案例,这是该案继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后,再次被最高人民法院选为指导性案例。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特点,探索上下级法院、法院与行政机关、法院与行业协会之间联动的调解方式,注意调解的成效,做到“调解一个,化解一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同时,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把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置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同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咨询专家库,完善审判工作机制。
典型案例
黑客侵入茅台防伪系统 伪造电子标签通过验证
案情介绍:
2015年10月底,林振业、玉鹏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破解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将自行编造的假冒防伪数据添加到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再将该假冒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以使自己伪造的假冒茅台酒防伪电子标签能够通过贵州茅台集团的防伪溯源系统验证。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底,玉鹏在林振业的指使下,利用黑客手段侵入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向服务器中添加数据46万余条,林振业再将上述数据写入空白电子标签中,制成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后林振业将15.7万余枚假冒电子标签出售给郑某,交易金额达78万元。
2015年底,徐守西多次从郑万河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之后将该电子标签贩卖给被告人李斌等人。李斌以9元每枚从徐守西处购买假冒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电子标签9万枚,之后出售给张元跃、刘彬等人。2016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张元跃等人制造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犯罪行为,并从犯罪现场缴获的假冒贵州茅台酒中,发现假冒贵州茅台酒的电子防伪标签中的数据与林振业指使玉鹏非法向贵州茅台集团防伪溯源系统服务器中添加的数据一致。
经查,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李斌向刘彬销售各类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非法经营数额18万元。2013年以来,刘彬从李斌等人处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标有“贵州茅台”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用于出售,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黔03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振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被告人玉鹏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被告人刘彬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四、被告人李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五、被告人徐守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外观设计相似 是否形成侵权
案情介绍:
原告山里妹公司系“食品包装袋(刺梨干)”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1130331393.1,申请日为2011年9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3月21日。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其设计要点为产品的图案与色彩的组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原告山里妹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交纳了专利年费。原告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该刺梨干包装袋与原告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极其相似,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不同。整体上,被诉侵权设计采用较多体现苗族头饰的装饰性花纹、平面设计感较强、设计要素采用的色彩较为浓艳,苗族人物照片体现了古朴的民族风格;涉案外观设计立体感较强、设计要素采用的色彩较为柔和,苗族人物的卡通形象设计体现的是民族风格与现代绘画的结合。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不同,被诉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原告的外观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贵芝味公司无侵害原告山里妹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山里妹公司基于其外观设计被侵害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