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中院获悉,北京西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贝餐饮公司)诉内蒙古麦香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香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列为呼和浩特市2015—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五大典型案例之一。
据了解,原告西贝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国龙享有“麦香村”文字及图两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授权原告独占使用。被告麦香村公司在其店面招牌、室内装潢、外带食品包装盒、筷子、纸巾盒、消毒湿巾、订餐卡等处使用了“麦香村”,并标有“中华老字号”等字样。对此,西贝餐饮公司对麦香村公司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据资料记载,“麦香村”饭庄于1933年就已存在,是呼和浩特地区的百年老字号品牌,被告对“麦香村”的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在先使用。
据此,呼和浩特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为防止造成混淆,应当在使用“麦香村”时附加适当标识。
呼和浩特市中院表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该案涉及新商标法中规定的“在先使用”。通过该案的审理,不仅凸显了注册商标的价值,也尊重了老字号品牌的历史情况。
据了解,此次呼和浩特市中院公布的五大典型案例中,还包括被告人盖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杭州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绿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第一分公司、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诉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田某诉刘某某、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党史研究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这些典型案例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也有涉及刑事的案件,都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及较大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