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豆浆”被国内很多消费者所熟知,其在经营过程中,却遭遇了一家“来永和”豆浆店,当商标遭遇商号,双方对簿公堂。记者日前从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了解到,日前,双方已经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阶段和解,判决已经生效。
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系第10536544号、第4033258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两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分别为2014年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2012年1月14日至2022年1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43类,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永和食品(中国)有限公司(2016年6月27日变更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独占使用包含第10536544号、第4033258号商标在内的七个注册商标,授权性质为独占使用许可,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被告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未经原告许可授权,在提供餐饮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玻璃门、菜谱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黄岛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第403325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43类,包括餐厅、快餐馆等,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被告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菜单、餐具上使用“永和豆浆”字样,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被告辩称早在2004年就已经登记“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的商号,但其应规范使用其商号名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将“永和豆浆”单独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原告的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时间、规模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
“‘永和’与‘豆浆’不能随意混搭。”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商号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来永和”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字号,“豆浆”本应是个体工商户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但是将这几个字组合在一起使用时,“永和豆浆”四个字从含义到发音等更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注意。作为同样从事中式餐饮经营的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将“永和豆浆”四个字从其个体工商户名称中截取出来突出使用,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解。根据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和误解”,简化名称依然要具备区分不同经营者的标识作用,显然被告在门头招牌上使用的“永和豆浆”字样不应当视为胶南市来永和豆浆店的简化名称。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引人误解的手段谋取竞争优势。
无都有偶,记者了解到,“永和豆浆”被侵权的案件在国内时有发生,去年,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陆续发现,安徽合肥多家店面的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标识,构成侵权。因此,陆续将10多家店面起诉至高新区法院。其中一家是经开区博士永和豆浆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文字标识,构成侵权,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第二家是庐江县永和豆浆二店在其门头显著位置使用“永和豆浆”,构成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涉案4个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