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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须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字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0  来源:中国质量报
核心提示:今年2月,原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日前,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公告》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今年2月,原食药监总局发布了《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日前,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公告》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解读指出,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另外,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其中,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同时,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解读还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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