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昨日公布《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送审稿)》,即日起至5月18日向社会征求意见。送审稿拟提出,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动。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散装熟食等。
禁用回收食品作加工原料
食品安全备受居民关注,小作坊、食品摊贩等场所的食品质量总叫人不大放心。此次送审稿明确了小型食品业的范围和概念,规定所指的小型食品业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其中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但以连锁方式经营和无实体门店方式经营的除外。食品摊贩是指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外,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个人。
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食品摊贩不得卖散装熟食
送审稿提出,本市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小作坊不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分装食品。小作坊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小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防蝇、防尘、防鼠设备,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备。小餐饮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专用,避免交叉污染。经营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小食杂店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制作活动,不得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冷荤凉菜、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熟食、生鲜乳、散装酒、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摊贩临时经营不得占道
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可以指定小餐饮的经营区域和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并向社会公布。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不得指定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占用道路、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他不宜设摊经营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处10万元罚款。小食杂店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最高处5万元罚款。食品摊贩未取得备案卡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