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商家该不该担责? 近日,消费者小赵为此状告厦门集美区一家药房,要求药房按燕窝售价支付10倍赔偿。
原来,2017年3月,小赵在被告药房购买了两盒燕窝,单价为1980元/盒,总价3960元,并获赠一盒相同的燕窝。这些燕窝的包装盒上标有产品名称、燕窝功能和食用方法,但是,并未标注燕窝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不久后,小赵向集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药房“退一赔十”。小赵起诉称,所购燕窝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等信息,而且对功效进行宣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不过,法院审理认为,小赵主张药房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药房辩称其并非“明知”该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药房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因此,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药房“明知”,小赵的诉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集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赵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