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男子徐某因网购的薰衣草古树普洱茶包添加了薰衣草,起诉要求退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中添加薰衣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卖家被判给徐某退货款并十倍赔偿。
普洱茶包中添加薰衣草
买家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上海墨印茶业有限公司通过一网络交易平台,以墨印茶业旗舰店名义对外销售商品。
2015年3月,辽宁男子徐某通过一网络交易平台在墨印茶业旗舰店购买了20盒墨印薰衣草古树普洱茶包,并支付货款2960元。产品外包装显示“据《中国医药》记载:薰衣草可舒缓紧张情绪、镇定心神,提高睡眠质量”。
2015年4月,徐某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墨印公司销售添加薰衣草的产品,该局于2015年8月对此立案调查。
2016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墨印公司销售未经安全评估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2017年,徐某将墨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十倍赔偿,合计32560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墨印公司表示,国家相关部门指定的国家标准认定薰衣草即腊芬菜是蔬菜,并非新食品原料,无需作为新食品原料向国家相关部门申报。他们销售质量合格的茶业产品时没有任何过错,且徐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应驳回徐某退还货款及赔偿十倍货款的请求。而且行政机关的立案查处行为与本案无关。
薰衣草不可直接添加普通食品中
卖家被判退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产品中添加薰衣草是否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本案中,墨印公司虽然提供了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蔬菜行业标准证明薰衣草可食用,但薰衣草也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布的《药品标准》中确认的药材,且未被列入国家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不可直接添加于普通食品中。因此涉案产品中添加薰衣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国家相关部门于2015年3月9日在《关于薰衣草、大豆异黄酮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说明》中再次明确指出,由于缺乏薰衣草的食用部位、食用方法、食用历史、人群及安全性等相关资料,不能确定其管理方式,如需开发薰衣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
墨印公司作为食品销售者,对其所销售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尽到审查义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徐某据此要求墨印公司退还货款296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296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墨印公司退还徐某货款2960元,并支付徐某赔偿金29600元。
2017年10月,墨印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