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一)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三)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四)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五)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读
李某每隔几天都会去家附近菜市场内的一家摊位买咸鸭蛋。这家的咸鸭蛋是老板自家制作的,老板总是宣称其咸鸭蛋不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是健康安全的食品,顾客可以放心食用。但是,一次李某的儿子在食用该咸鸭蛋后出现了腹泻等身体不适的情况,于是去医院检查。经检验得知,腹泻等情况是由于食用咸鸭蛋所致,因为咸鸭蛋中含有一些食品添加剂。李某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该家摊位明显是欺骗消费者,并且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于是,李某向当地的食药监管部门举报了该家摊主。
专家说法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6种情形,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其中第一种情形是,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本案例中,李某举报该摊主所销售的咸鸭蛋中含有的一些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因此,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一句话点评
食品安全人人有责,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出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时,可以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