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养护渔业资源,保护鱼类产卵繁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黑龙江、乌苏里江边境水域渔业资源保护、调整和增殖的议定书》等有关规定,对全省各自然捕捞水域实行禁渔制度。
通告规定,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为五十五天,分别为:六月十一日至七月十五日,十月一日至十月二十日。兴凯湖水域为四十五天,自六月六日至七月二十日。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为五十二天,自五月十日至六月三十日;绥芬河其它水域为三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三十日。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为六十七天,自四月十五日至六月二十日。其它自然捕捞水域为四十七天,自五月二十五日至七月十日。人工增养殖水域禁渔期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
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作业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
对违反禁渔期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