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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用吃剩火锅汤提炼火锅油给你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4  来源:深圳晚报

火锅店老板马某为节约成本,指使店内厨师张某利用食客食用后的火锅汤提炼火锅油,用于第二天的火锅汤中。4月2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马某、张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马某和张某分别被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和有期徒刑7个月。


2017年5月,龙岗区某火锅店老板马某,指使店内厨师张某在火锅店打烊后利用食客食用后的火锅汤提炼火锅油,用于第二天的火锅汤中。经查,客人吃的火锅油是用一次性油包加红油调制,一次性油包由加盟商提供,红油则是经由厨师张某用客人吃剩的火锅汤“提炼”而成,与油包混杂后给客人食用,每月比单纯使用油包多赚两三千元。从去年8月份起使用,至案发时牟利约两万元。马某和张某被依法判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


根据《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同时,该通知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马某、张某作为法人代表和厨师,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用油”并予以销售,其行为符合规定的“地沟油”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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