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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在南乐宣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大河网
核心提示:3月30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南乐县法院近期对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孝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人民币19.46万元。这是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3月30日,大河网记者从河南省高院获悉,南乐县法院近期对南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潘孝伟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潘孝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判处空心胶囊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人民币19.46万元。这是3月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我省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食品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潘孝伟与张亚明、潘林夫、潘伟伟(三人已判刑)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31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5000元。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潘孝伟伙同丁忠诚(已判刑)、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工业明胶掺入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2150元,扣押空心胶囊价值约30000元。据检验,被扣押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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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孝伟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其属从犯,且存在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该县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据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潘孝伟表示服判,不上诉。
 
  濮阳市中院院长徐哲表示,南乐县法院依法成功审理全省首例食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维护了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高度的法治思维和创新思维,这是向社会宣传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也是值得全市法院学习借鉴的参考案例。全市法院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和环保、食药监、国土等行政机关的沟通,依法加大对检察公益诉讼的适用力度,共同发挥好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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