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发布东发改检处 [2018]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鱼果果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销售商品不标明价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公告显示,2018年1月9日,鱼果果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北京来福士购物中心B1层K21号经营时,销售糖(2款)不标明价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九条的规定。
北京市东城区发改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鱼果果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