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村”商标乱象不断。纠纷不仅存在于“南”与“北”稻香村之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微信公众号“知产北京”近日发布“稻香村(香港)攀附苏稻商誉,被判不正当竞争”的结案信息。知产北京信息显示,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村园公司”)通过在涉案商标包装上突出对“稻香村”三字的使用,企图“傍名牌”。判决为,判令香村园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香村园公司赔偿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该纠纷案件的诉讼周期近三年,香村园公司支付4.5万元为侵权行为“买单”。业内人士表示,商标纠纷案件的处理周期较长,使企业维权成本增加,而侵权企业受到的惩罚力度或不足以为戒。不过,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局长申长雨表示,将加快推动修改专利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并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
“香港稻香村”败诉
近日,知产北京发布的结案信息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上诉人为香村园公司、被上诉人为苏稻公司、一审被告为乐购特易购商业(北京)公司(以下简称“乐购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的判决结果为香村园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乐购公司停止对涉案商品的销售行为、香村园公司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据了解,苏稻公司着手香村园公司侵权案件,源自消费者投诉。苏稻公司工作人员告诉北京商报记者,2015年9月,公司接到了消费者、市场工作人员的反馈,发现香村园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之后,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案件信息显示,香村园公司生产的月饼商品包装的醒目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样。香村园公司作为糕点行业的从业者,在明知苏州稻香村工业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及“稻香村”商标的行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情况下,仍将“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突出标注在商品包装醒目位置,在主观上具有攀附苏州稻香村工业公司企业字号及商标商誉的故意,客观上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乐购公司则是香村园公司的销售商。
苏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香村园公司和乐购公司连带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余元。一审法院做出判决,判令香村园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乐购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商品;香村园公司赔偿苏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5万元。
香村园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主张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文“稻香村”,不等于将苏稻公司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稻香村”与苏稻食品公司不存在惟一、稳定的对应关系,不是被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不过,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香村园公司在涉案商品外包装及礼盒右上角标注的“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将“稻香村”三个字正立居中,其他文字均为倾斜或倒立,这种名称的使用方式,以及在礼盒下部显着标注“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公司”字样的行为,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于“稻香村”三个字。上述行为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
商标乱象丛生
香村园公司借着“稻香村”的名气进入市场,但在北京商报记者采访调查过程中,香村园公司商品包装上稻香村(香港)也未获得商标专用权。
北京商报记者在商标网查询了解到,2014年香村园公司申请注册“稻村”商标,该商标与“稻香村”存一字之差。且“稻村”商标申请已被驳回。“稻香村(香港)”在商标网中没有申请记录。记香村园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已经不再生产稻香村(香港)糕点,工厂已拆除。当记者追问商标纠纷案件时,工作人员挂断了电话。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显示,香村园公司仍为开业状态。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7月14日,公司注册地址在丰台区。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在网络中搜索香村园公司礼品盒标注的“稻香村(香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检索到一家名为“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这家公司曾在2011年申请注册商标“香港稻香村”,但被驳回;另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港稻”已经完成注册。此外,稻香村集团(香港)食品有限公司网站中介绍,该公司授权北京市荣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洲公司”)生产商品。
不过,荣洲公司也曾与苏稻发生过商标侵权纠纷,2011年在案件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苏稻公司提出“荣洲公司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民事责任”的主张。在连续调查中北京商报记者发现,2010年荣洲公司曾尝试注册申请“港岛稻香村御品”商标。但注册以糕点、干果、腌制品品类的“港岛稻香村御品”商标并未通过审核。
赔偿过低约束乏力
北京奕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东阳表示,对于品牌维权,商标权利人要经历漫长的争议程序,可能会涉及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等程序。异议是否能够成功,还要等最终的裁定或司法判决。商标无效申请时间需一年,诉讼阶段的一审审理周期约一年,二审的审理周期约6个月。如果案件需要中止审理,等待的时间可能要长达3-5年,这是企业发展中的羁绊。
在采访过程中,苏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所获得的赔偿并不能消耗公司在法务业务的投入。刘东阳分析认为,案件信息中苏稻公司对香村园公司侵权事实举证较少,苏稻公司起诉的目的或并不在于赔偿,而是希望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以案例形成维权的正面效应。
不过,在赔偿层面,被侵权企业的举证存在一定难度。苏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香村园公司的生产规模、销售商的销售数据难以获取,举证难让公司的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对此,刘东阳表示,对于“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的举证很难被认同。这个主要是不好举证,往往不能获得全额支持。在计算损失或不当获利时,往往因双方对侵权范围、市场份额的变化、当地消费水平的差异等存在争议。尽管权利人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数据,但是这往往是一种参考。法官最终根据案件情况及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行裁量。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局长申长雨公开表示,将坚定不移地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推动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对各类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