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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大市场监管模式下地方政府如何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20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网
核心提示:五年来,“放管服”改革推动大市场监管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市场监管综合改革的重要性成为改革的指导思想,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不可避免要被纳入市场监管的总范畴,而另一方面药品监管专业性较强,为了保证药品监管的相对独立性,而单独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这实际上是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一种妥协和平衡的结果。然而,药品监管相对独立和单列,监管专业性或许尚可得到保障,而食品监管则是整体进入市场监管总局,包括特殊食品在内的食品监管的专业性如何保证?在下一步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在大市场监管的理念下,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得
   翘首以盼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终于在3月13日揭开了神秘的面纱,出乎很多人预料的是,决定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而且市场监管总局的组建合并力度比想象中的要更大,不仅将工商、质监、食药监的相关产品监管和标准化职能囊括其中,而且还将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物价监管和反垄断的职能,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并入,成为一个超大型的、综合的市场监管机构。这无疑是对上一轮机构改革以来许多地方开展市场监管综合机构改革的试点的肯定,也是对这些年关于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关系争论的一锤定音。
 
  五年来,“放管服”改革推动大市场监管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市场监管综合改革的重要性成为改革的指导思想,食品药品监管的职能不可避免要被纳入市场监管的总范畴,而另一方面药品监管专业性较强,为了保证药品监管的相对独立性,而单独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这实际上是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一种妥协和平衡的结果。然而,药品监管相对独立和单列,监管专业性或许尚可得到保障,而食品监管则是整体进入市场监管总局,包括特殊食品在内的食品监管的专业性如何保证?在下一步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在大市场监管的理念下,如何确保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得到全面强化而非弱化,从而继续有效确保“人民舌尖上的安全”?
 
  制定不同层级政府监管事权责权清单
 
  政府机构改革只是一种组织形式和机构的调整,会对监管工作的具体绩效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有限的,而更为关键的是,在大市场监管体制的总体背景下,如何尽快制定不同层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事权责权清单,推动各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面的科学分工与有效配合,这是机构改革之后的当务之急,即根据各级政府的长处与不足、食品安全风险的高低以及食品安全跨地区溢出性的强弱,系统划分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的食品监管权和责任清单,区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中央权、地方权和共享权,同时权责做到相对一致,从而为各级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依据。遇到存在分歧和模糊的地方,应当明确剩余监管权分配和仲裁的部门与流程。只要监管事权与责任划分相对科学合理,采用何种监管体系、设置什么样的监管部门、监管部门的名字叫什么就不再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机构设置可以因地制宜
 
  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主要是对中央机构的调整,不完全等同于以前历次改革,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地方改革,但确实此次整体改革的思想是要增加省级以下的行政自主权,因此此次机构改革方案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中编办可能仍然会就一些领域的地方机构改革出台一些指导性的意见,因此,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于一些领域的地方机构改革又具有强指导性。
 
  因此,在大市场监管的理念下,地方应该可以根据自身的市场经济产业以及安全监管风险来因地制宜设置自己的市场监管模式,例如食品产业相对比较发达,或者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地区,可以考虑在市场监管局下面仍然可以分设相对独立的食品监管局,或者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合署办公模式,同时在内设机构设置时,应当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相关职能处(科、股)室的设置,上下市场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设置未必一定要完全一致,可以根据自身的食品安全风险高低来选择不同的设置模式,从而更好地发挥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基层监管机构建设需要强化
 
  “顶层要专业,基层要覆盖”,县级及其以下的基层监管机构建设,一直是包括食品监管在内的大市场监管的关键和重点。按照此次机构改革的方案,地方在乡镇设立市场监管所做法,成为直接影响中央改革的方案选择,也是对现阶段基层监管部门冲击和折腾最小的一种改革方案,在某种意义上也助于增加基层监管机构的人员建设和监管覆盖面。然而,此次机构改革之后,基层市场监管机构在监管职能上将全面扩张,不仅是原来简单的三合一的职能合并,还增加了反垄断、物价监管等许多新的职能,如果监管机构能力无法得到充实,特别是监管部门的人员得以适度增加的话,基层监管机构人员将会工作更累。建议在现有的条件下,能够将上级局的一些监管力量适当下沉,适度扩充监管队伍,同时保证食品监管职能在市场监管所的核心地位和资源比重,甚至将其比重予以刚性化、指标化。此外,基层地方政府应该从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政治高度看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市场监管所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予以更大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上的支持,并充分发挥基层群众以及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实现大市场监管背景下的新型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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