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食品厂为职工发放福利买到假月饼,但销售公司坚持食品厂不是“消费者”,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记者近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原告不是为了将所购商品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应视为“消费者”,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进行索赔。
原告是一家食品厂,为向职工发放福利,向被告公司购买另一厂家生产的稻香村月饼,却不料后来在被告公司门口经人告知,购买的竟是假稻香村月饼,而且原告看到有生效文书认定该厂家生产的月饼“侵犯了稻香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随即到工商所报案,并将购买的月饼全部销毁,向被告公司索赔月饼价款及其他损失7万元,另主张月饼价款3倍损失。
“食品厂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原告食品厂是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其购买月饼目的是用于销售,以从中谋取利益。”被告公司据此认为原告食品厂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在出现不合格产品造成侵权的情形时,受损失的主体是否具有“消费者”这一主体身份?海淀法院四季青法庭的徐斌、曲婧法官称,这决定了其能否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范,获得更多的侵权损害赔偿,也决定了受损失主体依据何种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权利。只有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所指的“消费者”,才可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产品或服务,而非生产消费的需要。如果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用于从事生产、交易活动而获得商业利益的,不管消费的是购买者本人还是他人,也不论购买目的是直接使用或是收藏、馈赠甚至其他目的,均应视为消费者。此案食品厂称购买月饼是为了馈赠职工作为福利,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其行为应当视为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