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经营部到某酒吧销售啤酒,支付了8万元宣传促销费首付款,但没想到酒吧未达到约定的销售量,还欠了3万余元货款。该酒业经营部于是将酒吧起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起纠纷起于一年多前。当时,某酒业经营部与某酒吧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由酒业经营部向酒吧提供某牌子的啤酒系列产品,经营部承诺在协议期内向酒吧提供促销费35万元,首付8万元,而酒吧需按时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全年销量。协议中列明了啤酒的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并约定了“如酒吧拖欠酒业经营部货款造成经营场所无产品可卖的,则酒业经营部有权拒绝支付一切费用,并要求酒吧赔偿损失”。
之后,酒业经营部给了酒吧8万元的宣传促销费首付款,并提供某啤酒系列产品。但酒吧并没有按时完成约定的全年销量,并且还拖欠酒业经营部3万余元货款,至今尚未支付。经营部经催促支付无果后,无奈之下,将酒吧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吧依约向经营部支付尚欠的货款3万余元,同时返还经营部先行支付的消费者宣传促销费8万元,并且由酒吧向经营部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吧至今尚欠经营部货款,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对于酒吧在没有完成协议中约定的全年销售量的情况下,对经营部已经支付的8万元消费者促销费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但完成销售任务确实属于酒吧承诺的合同义务之一,没有完成任务,却全额获取促销推广费显失公平,故应折算退还经营部相应的推广费。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某酒吧向某酒类经营部支付货款3万余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并返还原告促销推广费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