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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餐饮单位须定期自查自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01  来源:泉州晚报

为规范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近日,泉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督促泉州市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相关餐饮单位


每季度至少自查自评一次


据市食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因此,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工作既是对上位法精神的具体贯彻,也是落实党政主抓、部门主管、企业主体、主官主责、人人主人的“五主”责任体系的重要举措。


下一步,泉州市各地监管部门将督促相关餐饮单位定期开展自查自评,落实对餐饮单位自查自评结果的抽查工作,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宣传普及,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制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根据《通知》,各地食药监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防控、管控结合”的原则,督促大型以上餐饮服务单位、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实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自评,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将其他餐饮服务单位列入食品安全自查自评范围。


监管部门每年抽查


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同时,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对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结果的抽查工作,具体形式可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结合开展,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此外,监管部门还将把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评和抽查材料作为餐饮服务单位“一户一档”的重要资料进行归档整理,落实自查自评和属地抽查的痕迹化、规范化管理。在抽查中,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自查自评未落实、形同虚设、发现问题未整改、自查自评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厉查处。


《通知》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引入职业化第三方机构为餐饮服务单位提供专业化的自查自评业务,同时支持餐饮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开展会员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互查互评工作,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将每次自查自评情况在店堂醒目处公示,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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