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台湾地区“卫福部中医药司”发布卫部中字第1071860124号公告,公告“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药材”品项,涉及37项,于2018年2月22日生效。
原与之相关的6个公告,公告“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药材”215项,因部分品项不合时宜,停止适用。新的“可同时提供食品使用的中药材”有36项,分别是:百合、荷叶、银耳(白木耳)、山药、生姜、昆布、薤、马齿苋、蒜、海藻、小茴香(子)、八角茴香、龙眼肉、枸杞子、乌梅、大枣(黑枣、红枣)、山楂、秦椒(花椒)、胡椒、芡实、莲子、淡豆豉、莲子、赤小豆、薏苡仁、牡蛎壳、黄精、薄荷、绞股蓝(七叶胆)、决明子、石斛、陈皮、肉豆蔻、草豆蔻、人参花。